社保费热点问题大集锦~
编者按
近日,中办国办印发《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自2019年起,社保费将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由此,社保费也成为大家讨论的一个热点。许多网友纷纷反映,建议集中推出一期社保费方面的热点稿件,以便好好地学习一下,便于下一步工作。比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能否提前支取?哪些医疗费用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能否转移?社保费移交税务征收对你我的生活有什么影响?领取社保待遇资格集中认证取消有什么好处?社保的各项缴纳比例是多少?……小编利用一周的时间,对此进行了认真总结和精心梳理,今天推送给大家,往下看喽↓↓
问题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到达什么条件可以领取基本养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六条规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人社部令13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问题二:出现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等情形,基本养老金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七条规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问题三:个人跨省流动就业,基本养老保险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人社部令13号)第四条、第五条规定: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
问题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能否提前支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人社部令13号)第六条规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
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问题五:哪些医疗费用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三十条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问题六: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能否转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三十二条规定: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问题七:哪些情形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人社部令13号)第十条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中的醉酒标准,按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材料,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问题八:因工伤发生的费用,哪些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问题九: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如何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人社部令13号)第十一条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八项中的因工死亡补助金是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问题十:同时在多个单位就业,职工发生工伤由谁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人社部令13号)第九条规定:
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问题十一:因工伤发生的费用,哪些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人社部令13号)第十二条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有关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应当享受的工资福利和护理等待遇的规定执行。
问题十二: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时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四十一条规定: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规定追偿。
问题十三: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时,工伤保险基金能否先行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四十二条规定: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问题十四: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如何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四十六条规定: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问题十五:哪些情形下,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问题十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哪些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人社部令13号)第十三条规定:
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题十七:失业人员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五十一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问题十八:职工可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六相关规定: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题十九: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个人是否需要缴费?
根据《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第二条、第四条相关规定: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领取期满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相关手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缴费金额、缴费时间等有关信息及时告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本人。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规定相应参加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问题二十: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如何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第六条规定,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问题二十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由谁承担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条款规定: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问题二十二:基本医疗保险由谁承担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相关规定: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问题二十三:工伤保险由谁缴纳?缴费费率如何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四章“工伤保险”相关规定: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小编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人社部令13号)第九条规定,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问题二十四:失业保险费由谁缴纳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五章“失业保险”相关规定: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小编提醒: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问题二十五:在社保费领域有违法失信行为的责任人会被采取哪些惩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相关规定: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惩戒:
在社会保险领域中存在以下情形的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
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且拒不整改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具备缴纳能力但拒不缴纳的;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的;拒绝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和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的。
根据《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发改财金〔2018〕385号)相关规定,对特定严重失信人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
根据《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发改财金〔2018〕384号)相关规定,对上述行为责任人限制乘坐火车高级别席位,包括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
中办国办印发《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以后,围绕社保费缴纳的问题,中国政府网、人民日报、新华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税务报等平台相继进行了系列宣传与报道……其中,人民日报微博对此进行了一个总结梳理,以下9图带你读懂社会保险↓↓
来源:承德税务综合中税答疑新媒体智库 、人民日报微博等